《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小九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13 10:35:34 881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公共住房的收购工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现就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2018年4月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下称“《原收购规程》”)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保护收购各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我市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此后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住房类型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才住房,并明确了各类型住房的地价测算规则。《原收购规程》只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其适合使用的范围已不能够满足我市公共住房收购的需要。为此,我局组织了《原收购规程》的修订工作,形成《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新收购规程》”)。

  贯彻落实“13号文”,充分衔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解决《原收购规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共住房收购价格标准和收购工作要求,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公共住房收购行为。

  根据“13号文”,收购房源增加了人才住房类型,为此《新收购规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由原先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调整为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同时明确了人才住房的收购主体。此外,《新收购规程》明确了不同产权限制条件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的政策适用。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规定了不一样公共住房缴纳的地价标准,《新收购规程》在收购价格构成中增加了“地价”,同时对收购价格构成进行了优化,将“资金成本”单独列明,不再归入“建设成本”。

  《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但真实的操作中存在一个项目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基坑和土石方、桩基础、主体工程)的情形。为此《新收购规程》进一步明确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按照包含整体的结构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确定。

  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需由收购主体委托相应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为解决部分区未设置造价审核部门的问题,《新收购规程》增加了收购主体能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的内容。

  《原收购规程》规定,根据建设渠道分类不同,结合收购房源建设规模,确定收购款项支付方式。为简化程序,《新收购规程》规定,按收购房源建设规模确定收购款项支付方式。此外,公共住房实行区际合作和房源调剂,《新收购规程》对房源调剂涉及的支付方式来进行了补充规定。

  收购价格的计算需应用住宅工程价格下浮率,鉴于我市已不再公布上一年度住宅工程平均下浮率,《新收购规程》采用了近3年(2018-2020年)我市住宅工程招标平均下浮率(16%)作为收购价格下浮率计算参数。

  在实际收购操作的流程中,有收购方提出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方式计算收购价格的需求,但《原收购规程》对此未作规定。为此《新收购规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协商一致,项目基本建设费可根据施工图套用计价标准计算,并按规定比例下浮后确定。

  从2019年8月开始,银行贷款利率都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为适应政策变化,《新收购规程》对资金成本的贷款利率以及利润率由原来的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采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一是收购房源的收购价格测算时点在《新收购规程》实施前且符合《原收购规程》规定的情形,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执行;二是《新收购规程》实施前,已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其他涉及收购的协议、市区政府已出具明确收购价格的批复意见等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政府的批复意见继续履行;三是已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缴纳公共住房地价的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新收购规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