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来源:小九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20 05:36:37 74

  《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湖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以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为基本准则,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城镇污水设施建设格局,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上的水准,改善我省人居环境,促进“四化两型”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污水处理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改善要求相协调,并与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环境容量、水资源状况等衔接,结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

  突出重点,全方面推进。全方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品质。重点完善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以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建管并重,提升效益。建立完整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上的水准,促进设施正常运营,充分的发挥减排效益。

  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升,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82%;省会城市污水处理率达100%,地级市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纳入建设污水处理设备的镇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11万m3/d,总规模达到836万m3/d。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效率显著提升,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82%;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0134km,其中新建或改造9540km,续建594km。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处置,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新增干污泥处理处置能力682吨/日。污水处理设备再生水得到一定效果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再生利用率达到10%;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能力83万m3/d。

  (一)加大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力争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营。增加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如湘江流域)的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规模。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非县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优先支持经济相对发达、居民集中、人口规模超过3万人以上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污水处理设备建设项目332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11万m³/d。其中:续建12个、新增49万m³/d,新建和扩建289个、新增262万m³/d。

  (二)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根据已建污水厂污水处理设备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补建或对现有不足以满足使用上的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做改造,解决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负荷率低、进水浓度低的问题,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对于在建污水处理设施,要严格做到管网长度与解决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实行配套管网与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新建管网一定要采用雨污分流,对已建合流制排水管网,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处理解决措施。加强管网检测和修复,确保管网及泵站正常运行。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0134km,其中新建或改造9540km,续建594km。

  (三)推进重点地区污水处理设备提标改造。加快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内城市群、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地区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提高污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以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区域内污水处理设备的提标改造工程为重点,将其尾水排放标准提高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入库区水体,保护库区水体水质,保障区域内居民的饮水安全。

  (四)妥善处理处置污泥。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工艺组合。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在条件适宜、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在城镇群之间建设一批集中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中的明显问题,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城镇干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达到682吨/日,其中新建14个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处理处置能力534吨/日;对县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做改造并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组建省城镇排水水质监测网络,逐步推进市州本级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渐完备排水及污水处理在线监测体系,实现排水和污水处理实时在线检测与传输,为有关部门加强运行指导、强化运行监管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在线套,组建排水水质监测网络,并以此为区域中心进行省市两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推广覆盖。

  (六)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在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在水资源和水质型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GDP用水量大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优先实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有效缓解用水矛盾,促进节水减排。“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项目11个,新增再生水处理设施规模83万m³/d。

  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各地要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要在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市场化改革,鼓励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以各种项目融资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利用银行政策性贷款。积极争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规划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技术的选择、制定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安排(争取)资金支持设施建设,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设施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备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排放标准,对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支持污水处理的财税政策,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州和县市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规划内的项目按时完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密切配合,统筹完成规划实施工作。

  (二)完善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切实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适当提高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为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保障力度,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市规划的衔接,科学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确保污水处理设备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坚决杜绝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备规划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备的用地性质和范围。鼓励和引导工业或其他用户使用再生水,鼓励用水单位提高自身水循环利用,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水泥厂及热电厂生产的全部过程协同处理处置污泥的鼓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研究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财力保障水平。

  (三)强化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适合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设计规范(导引)、技术指南、建设规程、运行维护规范等,加强对地方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的规划、选址、工艺等技术指导。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依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在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验,制定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备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所有的环节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设计科学、施工严密、质量优良。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项目招投标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遵循建管并重的原则,强化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建立完整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加强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污水进出水水质、运行负荷率等情况的在线监测,实时掌握相关指标数据。定期对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是依据之一。要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逐步的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五)严格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将依照国家的要求,将本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落实到本地区具体目标和项目,并明确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建立完整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将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和运营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监管考核力度,强化工作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运用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情况评估考核结果,对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运行效率达不到要求,以及建成的污水处理设备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化两型”建设要求,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为基本准则,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为目标,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解决能力,提升运营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处理的全程管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重点突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运作、监管能力建设等薄弱环节。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考虑不一样的地区的真实的情况,确定发展目标与任务,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统筹安排设施建设。加强分类指导,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切实采取一定的措施实现源头减量,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路线。

  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积极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各市、县、乡同步统筹,配套建设,协调发展;重点解决大中城市、县城和部分重点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通过以城带乡、区域联动、设施共享等形式,逐步将设施服务范围扩展至村、镇。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职责,完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社会化运营和收费制度;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总能力达到4万吨/日以上,完成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22个,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解决能力1.14万吨/日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十一五”末的50.7%提高到90%以上;其中长株潭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解决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体能力的23%以上,约为0.95万吨/日。以长株潭地区为重点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2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在8个以上城市建设科技含量高,处理工艺先进、经济效益可行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实现所建项目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和推进目前尚未建成设施的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缩小不一样的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合理地布局新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原则上已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设施的县(县级市),“十二五”期间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鼓励单个乡镇单独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交通便利的乡镇尽量纳入县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交通不便、距离县城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较远的乡镇或区域可统筹规划,按照设施共享的原则,共同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基数大的设区城市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城镇生活垃圾的试点示范。“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99个,新增无害化解决能力3.06万吨/日。其中:续建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77个,新增解决能力1.92万吨/日;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22个,新增解决能力1.14万吨/日。

  (二)完善配套收运体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率,扩大收集覆盖面。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应提升运输设备能力水平,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清洁密闭收集。逐步建立和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优先支持非流动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和风景名胜区及旅游镇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长株潭地区应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推进生活收转运系统的建设。别的地方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和城市及县城周边农村里的生活垃圾的收转运力度。“十二五”期间,为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配套,规划新增转运能力1.61万吨/日、新增运输能力2.68万吨/日。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逐步将分布在湘江流域的59个老生活垃圾填场纳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范围,加大老生活垃圾场的治理力度。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的处理设施,要加快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严控污染物排放,减少渗滤液对地表水、地下水和旁边的环境的危害。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加大对历史原因形成的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综合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做综合整治,优先开展湘江两岸、东江湖水源保护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简易生活垃圾场或非正规堆放点的改造和封场治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完成旧生活垃圾堆放场治理项目59个,其中转场项目21个,生态封场34个,景观生态公园改造4个,处理生活在垃圾堆放量4002万吨。

  (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解决方法和管理上的水准,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近期以控制生活垃圾水分作为分类示范工作的优先选择,加快推进家庭生活垃圾干湿分类。重点包括:配备生活垃圾分类装备,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改造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处理设施,完善废旧资源分选和回收网络。“十二五”期间,以长株潭两型社会示范区和东江湖水源保护区为重点,规划建成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并在示范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五)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快速推进衡阳、长沙等国家餐厨垃圾试点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积极地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地推进餐厨垃圾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加强油脂、沼气等副产品的利用,鼓励残渣无害化处理后制作肥料,鼓励餐厨垃圾与其它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完善餐厨垃圾处置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全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8座,处理规模1730吨/日。

  “十二五”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责任主体。资产金额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比照“十一五”时期的资金筹措模式,主要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财政配套、企业自筹,以及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或采用BOT、TOT等模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在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努力创造条件,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省、市、县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同时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补助。

  1. 完善建设运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产金额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资规模。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贷款。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运营效率。

  2. 完善价格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和适当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伴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3. 健全补偿机制。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城市政府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统筹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收入用于运营补偿,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 保障设施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镇总体设计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不能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更不能随意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

  1. 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政策导引、推荐工艺等有关技术政策,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标准。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管理运行体制。

  2. 加强研发技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沼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活垃圾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运用。

  3. 强化人才培育。结合实际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运营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1. 严格责任考核制度。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要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规划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全程监管,牵头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充分的发挥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监督核查。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督促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 强化项目施工管理。要逐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全面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所有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源。

  3.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强运行监管,对达不到无害化评价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认真整改,严格按照运行维护作业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运营工作的运行监督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的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现场管理和封场技术指导,确保安全,防止二次污染。

  4.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的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观念。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